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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2014年7月15日,张三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以1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给李四 ,但未办理登记。8月20日,张三突发疾病死亡,其儿子小张继承了该别墅。9月15日,小张因借款将该别墅抵押给了王五;10月10日小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又与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王五多次索要欠款,小张无力偿还,此时王五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8月20日,小张取得该别墅的所有权

B: 9月15日,王五的抵押权设立

C: 小张可以主张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 李四可要求小张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获得所有权

答案解析

【考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解题思路】掌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具体解析】(1)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8月20日,张三突发疾病死亡,其儿子小张继承了该别墅。说明8月20日,小张取得该别墅的所有权。选项A正确;
(2)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因此,王五的抵押权于10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B选项不正确;
(3)不动产的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小张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李四可要求小张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获得所有权。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答案选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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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7月15日,张三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以1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给李四 ,但未办理登记。8月20日,张三突发疾病死亡,其儿子小张继承了该别墅。9月15日,小张因借款将该别墅抵押给了王五;10月10日小张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又与王五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王五多次索要欠款,小张无力偿还,此时王五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0400951】2021年4月20日张三以电话方式与李四沟通,将自己一批设备卖给李四,李四当时表示同意,4月2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4月22日张三先交付设备,次日李四支付价款。根据以上情形,要约生效的时间为(    )。 5、2018年1月,张某个人将自己已居住10年的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销售,产权转移书据上注明的转让所得80万元;并于当年3月购买了一套二居室住房一套,购进价格120万元。居住1年后转让给别人,产权转移书据上注明的转让所得100万元(已扣除购买价款)。2018年7月,张某又购入三居室住房三套(每套购入价均为300万元),二套自己居住;一套于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出租合同上注明的租金每月1500元。 6、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X18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1年,年租金120万元,租赁期开始日为2X18年4月1日。2X18年4月1日,该办公楼账面余额36 000万元,公允价值39 000万元。2X18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40 000万元。2X19年3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45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款项已收回。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因出售该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的损益金额为(    )万元。 7、【第3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21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1辆定制的自产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万元,另收取手续费3.39万元。 (2)将10辆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9万元/辆,甲公司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7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12万元/辆。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自产小汽车,6日签订合同,11日收到预收款,16日发出小汽车,21日开具发票。 (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180辆,其中171辆用于销售、3辆用于广告、2辆用于本公司管理部门、4辆用于赞助。 已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2.计算甲公司当月以自产小汽车对外投资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8、2013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4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过经考虑,于2014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 9、(此题干均为以下题目题干)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贷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6年6月30日对W商品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为75万元。( )  10、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贷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判断甲公司2017年2月1日因销售折让而调整坏账准备的分录是否正确。( )借:坏账准备                   10.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10.5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6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