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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大鸿开发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21年 5 月 20 日,王强与大鸿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7月 1 日,王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21年9月15 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大鸿开发商与王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2021年7月1日,王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C: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王强同意,大鸿开发商不得处分该房屋

D: 大鸿开发商与王强应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答案解析

【考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解题思路】掌握预告登记的内容
【具体解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依据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注:2021cpa官方教材P51观点,民法典已改成90日,这里考生不必纠结)

所以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答案选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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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鸿开发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14 年 5 月 20 日,王强与大鸿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7月 1 日,王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14年9月15 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宏大开发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14年5月20日,王某与宏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7月1日,王某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14年9月15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3、宏大开发商正在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14年5月20日,王某与宏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7月1日,王某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14年9月15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4、【资料5】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8年5月3日,大华公司开始建造一条生产线,为建造该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20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全部用于建造生产线。 (2)2018年5月至9月,应付建造该条生产线的工程人员的工资5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 (3)2018年9月30日,该条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条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2020年9月30日,大华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某一重要部件进行更换,合计发生支出80万元,(改造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已知该部件的账面原值为60万元,被替换部件的变价收入为10万,2020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新改造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并未发生改变,预计净残值为零。 (5)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大华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2)根据事项(1),关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³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当年5月11日工程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 事件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2: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天、支付相应的工人窝工费用。 事件3:6月3日当地出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关于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 8、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³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当年5月11日工程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 事件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2: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天、支付相应的工人窝工费用。 事件3:6月3日当地出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关于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 9、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2018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³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当年5月11日工程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 事件1:因乙方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2:开挖基坑时发现文物,为保障文物挖掘工作,现场停工15天。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5天、支付相应的工人窝工费用。 事件3:6月3日当地出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停工3天。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关于事件1中工期和人工费索赔的说法,正确的是( )。 10、【资料5】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8年5月3日,大华公司开始建造一条生产线,为建造该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20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全部用于建造生产线。 (2)2018年5月至9月,应付建造该条生产线的工程人员的工资5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 (3)2018年9月30日,该条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条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2020年9月30日,大华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某一重要部件进行更换,合计发生支出80万元,(改造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已知该部件的账面原值为60万元,被替换部件的变价收入为10万,2020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新改造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并未发生改变,预计净残值为零。 (5)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大华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5)根据资料(5),2020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