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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资格
【解题思路】丙出资拥有股权,但公示不充分,不得对抗第三人
【具体解析】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出资人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题中,由于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所以虽然丙取得了股权,但是依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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