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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授权擅自为股东B公司提供担保,对于张某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监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B: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董事会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C: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D: 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D正确。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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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授权擅自为股东B公司提供担保,对于张某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2、 甲公司 2×12 年 10 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 4200 万元,自 2×12 年 12 月 21 日起 2 年。年利率 5.6%;(2) 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14 年 12 月 22 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还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 2×14 年财务报表 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5 年 5 月,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测到的纠纷导 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银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 于 2×15 年 7 月和 2×16 年 1 月份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 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进行的正确 的会计处理是(   )。 3、2×21年1月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21年11月1日,乙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2×2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经咨询律师,甲公司认为有60%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赔偿800万元,并预计很可能承担诉讼费用10万元;有40%的可能性无须承担担保责任。2×22年3月6日,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甲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于当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10万元的诉讼费。2×22年2月20日,甲公司2×21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该事项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务提供50%担保。2×18年6月1日,乙公司因无力偿还该笔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2×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经咨询律师,甲公司认为有55%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赔偿400万元,并预计承担诉讼费用4万元;有45%的可能性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19年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4万元。甲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于当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4万元的诉讼费。2×19年2月20日,2×18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该事件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7、甲公司有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资料如下:(1)2×13年12月2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其1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14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自2×15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1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甲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2)第一年有6名管理人员离开甲公司,甲公司估计还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开。(3)第二年又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假定有36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4)2×16年12月31日剩余50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题。(2)该股份支付协议对甲公司2×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表述中正确的是(  )。 8、GD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售价不含增值税。销售商品时同时结转成本。2017年12月GD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本月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30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40万元。(2)本月销售原材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该批材料成本3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3)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15万元(4)12月31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2万元。(5)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6)本月累计计提职工工资125.5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8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1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工资9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5万元,财务人员工资1.5万元。(7)该公司使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2017年应纳所得额为400万元2017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5万元,年末余额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为3万元,年末余额为8万元,假定按年确定所得税费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GD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利润表中以下问题(6)下列各项中,应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列示的有( )。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下列决议中,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10、20×6年12月20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向10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这些高管人员自20×7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于20×9年12月31日无偿获得授予的普通股。甲公司普通股20×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2元,2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20×7年2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2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开公司。20×9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3.5元。甲公司在确定与上述股份支付相关的费用时,应当采用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