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可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是( )。
A: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B: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C: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D: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考点】本题考核虚假陈述行为
【解题思路】熟悉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具体解析】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选项A)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选项B)(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五)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选项C)(六)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D选项属于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情形。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