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2012年10月准备定向发行新股,下列其确定的发行对象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有( )。
A: 向本公司的12名核心员工、监事2名和符合规定的本行业20名自然人投资者发行
B: 向本公司300名股东定向配售股份
C: 向本公司的10名董事、1名总经理、1名副经理和符合规定的本行业20家机构投资者发行
D: 向本公司的30名核心员工、1名总经理和10名监事发行
【考点】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
【解题思路】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特定对象范围
【具体解析】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上面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ABCD选项符合规定。
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