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佳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债权人同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凯佳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同满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凯佳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 凯佳公司的股票因在规定期限未提交财务报告而被暂停交易
B: 凯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定居海外,无法获得联络方式,也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C: 因凯佳公司的主要产品替代性增强,需求急速衰退,无法出售变现
D: 同满公司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凯佳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考点】本题考核破产申请与受理
【解题思路】破产原因的规定
【具体解析】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BCD选项属于上述情形。
答案选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