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9%和 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擅自将公司资产以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 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 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
【解题思路】先找董/监,董/监不管的话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具体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正确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