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于成立后以其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特定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情形的有( )。
A: 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法定条件而直接向股东支付固定收益
B: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C: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答案】ABCD
【解析】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B选项);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选项);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此外,被法院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有: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致使债权人在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财产前无法请求公司向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不符合分配利润的法定条件而直接向股东支付“股利”,尤其是支付固定收益(A选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D选项)等。
答案选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