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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A: 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 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答案解析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5个现行的暂行条例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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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5、(四) 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儿童服装、成人服装及服装技术培训业务(该服装厂经批准取得了相关培训资质)。2020年6月有关资料如下: (1)接受某演出单位委托,定制某型号儿童服装,向该演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 190 000元。服装厂自某批发市场购买棉花一批用于生产专用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565 000元。 (2)接受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高档成人服装,由委托方提供布料等,成本为280 000元。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款,向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 000元。 (3)向某拖布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含税收入13 000元。 (4)当月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 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发 生不含税运费2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为销售经理配置了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注明税额为17 000元。 (5)月末盘点库存时发现上月外购原材料因保管不善潮湿霉烂,成本为15 700元,不考虑 运费成本。 (6)当月购置小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 360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收入应计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6、【资料5】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8年5月3日,大华公司开始建造一条生产线,为建造该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20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全部用于建造生产线。 (2)2018年5月至9月,应付建造该条生产线的工程人员的工资5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 (3)2018年9月30日,该条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条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2020年9月30日,大华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某一重要部件进行更换,合计发生支出80万元,(改造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已知该部件的账面原值为60万元,被替换部件的变价收入为10万,2020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新改造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并未发生改变,预计净残值为零。 (5)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大华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2)根据事项(1),关于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7、【资料5】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资料如下: (1)2018年5月3日,大华公司开始建造一条生产线,为建造该生产线领用自产产品200万元,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万元,全部用于建造生产线。 (2)2018年5月至9月,应付建造该条生产线的工程人员的工资5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万元。 (3)2018年9月30日,该条生产线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条生产线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4)2020年9月30日,大华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某一重要部件进行更换,合计发生支出80万元,(改造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已知该部件的账面原值为60万元,被替换部件的变价收入为10万,2020年10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更新改造后的生产线预计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并未发生改变,预计净残值为零。 (5)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大华公司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固定资产中,需要计提折旧的是( )。 8、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原材料(只有一种甲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单位计划成本1.5万元/吨。2015年8月初“原材料”账户余额为195万元(其中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成本15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为借方余额4.5万元。黄河公司8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1日,收到上月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发票,载明数量10吨,实际成本14.7万元,无其他相关费用。(2)2日,购入甲材料62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发生运输费用(不考虑增值税抵扣)、装卸费用和保险费共计7.5万元。(3)5日,上述甲材料运抵企业,验收入库甲材料实际数量为60吨,短缺的2吨是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4)10日,黄河公司和A公司签订协议,接受A公司以账面价值15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为135万元)的100吨甲材料对黄河公司进行投资,黄河公司以增发的60万股(每股面值1元)普通股作为对价。该批甲材料验收入库并收到对方开具的税额为22.9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5)20日,黄河公司就应收B公司货款36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8万元)与其进行债务重组。经协商,黄河公司同意B公司以20吨账面成本为19.5万元、公允价值为24万元的甲材料偿还全部债务。该批甲材料验收入库并收到对方开具的税额为4.0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6)31日,经汇总,本月共领用甲材料计划成本360万元用于生产乙产品。本月乙产品的成本资料为:月初在产品0件,本月完工100件,月末在产品20件,本月发生直接人工150万元,制造费用195万元。原材料在开工后陆续投入,月末在产品完工程度为50%。(7)31日,月末对库存乙产品进行实地盘点,发现实存数小于账存数5件,经查实,系管理不善(被盗)造成丢失。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5) 、黄河公司2015年8月份完工乙产品的单位成本为( )万元。 9、(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