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 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 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D: 乙转让房屋所有权时,须征得甲的同意
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由于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所以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予以拒绝;选项D: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