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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为一家会员制健身会所。2×17年1月与客户签订为期3年的健身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客户有权在该健身会所健身,除签订合同日客户需支付的3年年费2700元外,甲公司额外收取30元会员费,作为为客户定制健身卡的工本费及注册登记等初始活动的补偿,无论客户是否在未来期间进行健身活动,甲公司收取的年费及会员费均无需退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7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元。

A: 2700

B: 2730

C: 910

D: 30

答案解析

【考点】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解题思路】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确定与年费相关的,按年分摊确认。
【具体解析】甲公司承诺提供给客户的是健身服务,其收取的30元会员费,是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提供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的健身服务,只是便于公司内部管理。因此,甲公司收取的30元会员费实质是客户为了取得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应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项,与3年年费一起在3年内分摊确认收入,故甲公司2×17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2700+30)/3=910(元)。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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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甲公司为一家会员制健身会所。2×17年1月与客户签订为期3年的健身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客户有权在该健身会所健身,除签订合同日客户需支付的3年年费2700元外,甲公司额外收取30元会员费,作为为客户定制健身卡的工本费及注册登记等初始活动的补偿,无论客户是否在未来期间进行健身活动,甲公司收取的年费及会员费均无需退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7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元。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GD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2018年GD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为期4年的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4年总的年费4 000元,入会费60元,该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GD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8年GD公司因该项业务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万元。 5、【1707815】乙公司经营一家健身俱乐部。2×18年2月1日,某客户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成为乙公司的会员,并向乙公司支付会员费3600元(不含税价),可在未来的12个月内在该俱乐部健身,且没有次数的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6、甲注册会计师于2011年9月25日承接了A公司2011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于2011年10月8日开始,于2012年3月21日完成了审计工作。A公司管理层于2012年3月21日签署了财务报表。在2012年2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与A公司签署了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在2012年6月2日,由于客户原因解除了业务委托关系。则业务期间为( )。 7、甲注册会计师于2011年9月25日承接了A公司2011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于2011年10月8日开始,于2012年3月21日完成了审计工作。A公司管理层于2012年3月21日签署了财务报表。在2012年2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与A公司签署了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在2012年6月2日,由于客户原因解除了业务委托关系。则业务期间为( )。 8、A公司是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2 000万股收购B公司股权,此项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于2×18年3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发改委批准。2×18年4月经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8年5月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2×18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的批复。2×18年12月30日重组双方签订了《资产交割协议》,以2×18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日。B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人员于2×18年12月31日变更为A公司任命。上市公司将购买日确定为2×18年12月31日。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置入、置出资产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19年1月6日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合并日为( )。 9、A公司是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2 000万股收购B公司股权,此项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于2×18年3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发改委批准。2×18年4月经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8年5月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2×18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的批复。2×18年12月30日重组双方签订了《资产交割协议》,以2×18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日。B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人员于2×18年12月31日变更为A公司任命。上市公司将购买日确定为2×18年12月31日。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置入、置出资产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19年1月6日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合并日为( )。 10、A公司是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2 000万股收购B公司股权,此项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于2×18年3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发改委批准。2×18年4月经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18年5月获得国家商务部批准。2×18年12月20日收到证监会的批复。2×18年12月30日重组双方签订了《资产交割协议》,以2×18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割日。B公司高级管理层主要人员于2×18年12月31日变更为A公司任命。上市公司将购买日确定为2×18年12月31日。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置入、置出资产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中,但相关资产权属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19年1月6日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合并日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