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C: 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 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解题思路】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由于甲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由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A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选项BC正确,丁作为新加入合伙人也应承担责任,选项D不正确。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