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张某共同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以其所持丙公司的股权作价50万元出资。乙公司设立后,欠丁公司20万元货款无力清偿;丁公司经查,得知张某用作出资的股权因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现值仅为5万元左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张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张某清偿乙公司所欠的20万元货款。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若丙公司章程约定张某所持有股权不得转让,则该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B: 以股权出资应当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C: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为张某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D: 法院应当支持丁公司的请求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