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甲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1600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居民企业,取得乙企业40%的股权。2014年12月,甲企业全部撤回对乙企业的投资,取得资产总计2600万元,撤回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为5350万,其中实收资本4000万,资本公积2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150万元。甲企业撤回投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200
B: 135
C: 340
D: 0
【解析】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中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初始投资1600万确认为投资收回。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000+150)×40%=460(万元)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600-1600-460=5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40×25%=135(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