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解题思路】掌握无权代理
【具体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故选项A当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