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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A: 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 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答案解析

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并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5个现行的暂行条例。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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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四) 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儿童服装、成人服装及服装技术培训业务(该服装厂经批准取得了相关培训资质)。2020年6月有关资料如下: (1)接受某演出单位委托,定制某型号儿童服装,向该演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 190 000元。服装厂自某批发市场购买棉花一批用于生产专用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565 000元。 (2)接受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高档成人服装,由委托方提供布料等,成本为280 000元。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款,向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 000元。 (3)向某拖布企业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含税收入13 000元。 (4)当月购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 0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发 生不含税运费2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为销售经理配置了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注明税额为17 000元。 (5)月末盘点库存时发现上月外购原材料因保管不善潮湿霉烂,成本为15 700元,不考虑 运费成本。 (6)当月购置小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 360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收入应计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8、    (二)位于某市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65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收益320万元,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 共计53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39万元,发生的营业外支出420万元,12月末 企业自行计算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761万元,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96万元,未有留抵增值税。2016年1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1) 8月中旬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产品,收到预收账款234万元并收存银行。12月下 旬将该批产品发出,但未将预收账款转作收入。(2)    9月上旬接受客户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进项税 额1.7万元,企业将捐赠收入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3)10月份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进项税额3. 06万元,企业将购置金额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假定该设备会计与税法折旧期限均为10年,不考虑残值。(4)成本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62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97万元。(5)    投资收益中有12. 6万元从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其余为股权转让收益,营业 外支出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30万元,直接捐赠10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856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13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32万元。(其他相关资料:本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85. 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      )万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房产税纳税人的是( )。 10、根据材料回答1~4题:  某生产企业为居民纳税人,2012年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企业年初总共房产原值5500万元,其中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用于出租,租期两年,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两年租金200万元,医务室和幼儿园占用房产各50万元;   (2)3月末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一处房屋作为商品仓库用房,6月底,以债权人身份承受破产企业房产价值300万元;两项业务均签订合同,办理了产权移交,并取得了房产证;   (3)企业年初拥有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2辆,自重吨位为2吨;整备质量6吨的载货卡车10辆;整备质量为5吨的挂车5辆。20座中型载客汽车10辆,其中包括2辆电车。另有排气量1.6升的小轿车15辆;   (4)受托加工专用机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50000元,受托方提供4000元的辅助材料;   (5)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是10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贷款年利率是8%:办理抵押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说明:当地规定允许扣除30%后余额计算房产税;契税税率是3%;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为60元/吨,载人客车9座以上的年纳税额520元;1.6升排气量的小轿车年纳税额420元。)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