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以公司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 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持股比例仅为9%,所以A错误;从股东资格方面考虑,本题中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从程序方面考虑,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未提起诉讼,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所以B正确;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所以C错误;根据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所以D错误。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