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甲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100万元,从境外进口生产用香水精,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为50万元,进口后全部领用生产化妆品;在国内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香水精的关税税率为4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假设当月均已取得相关票据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则该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万元。
A: 10.7
B: 12.4
C: 7.7
D: 17.1
(1)进口环节增值税=50×(1+40%)/(1-30%)×17%=17(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50×(1+40%)/(1-30%)×30%=30(万元);(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进口香水精当月全部领用生产化妆品销售,可以抵扣香水精的已纳消费税,该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00×17%-100×17%-17=17(万元),应纳消费税=300×30%-30=60(万元);(3)进口环节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依据是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该企业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7+60)×(5%+3%+2%)=7.7(万元)。
答案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