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非金银首饰类原材料,发出原材料20万元,加工费5万元,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0.5万元。如果该批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 )。
A: 20万元
B: 25万元
C: 24.5万元
D: 25.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对消费税的理解。非金银首饰类物品的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代扣代缴。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过程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原材料成本,故原材料入账价值为:20+5=25万元。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