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回忆 单选】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清偿其对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万元个人债务,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台工程机械以25万元的市价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获价款中的20万元清偿了对乙的债务,剩余5万元被其挥霍一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合伙企业有权从丙处取回工程机械
B: 乙应将20万元款项直接返还给合伙企业
C: 甲与丙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成立
D: 合伙企业有权就企业所受损失向甲追偿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