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回忆 单选】2x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
A: 曾于2x08年1月 1日至2x09年12月 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B: 甲公司董事丁
C: 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
D: 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x13年6月1日) 前3年内 (从 2x13年6月1日往前推3年即2x10年6月1日) 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是在2x08年1月 1日至2x09年12月31日担任,已经超过了3年,所以可以担任管理人,当选。 选项B,关键词为 “董事”,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不选。 选项C,关键词为“吊销执业证书”,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终身不得担任管理人 (与 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不选。 选项D,关键词为“监事会主席的妻子”,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不选。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