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05.3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月初无留抵税额,相关发票均已在当月抵扣。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缴纳增值税19.5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69万元
B: 应退增值税65.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 应退增值税69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 应退增值税65.1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3.9万元
【考点】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解题思路】掌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具体解析】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90×(13%-10%)=20.7(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3%-(105.3-20.7)=-65.1(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90×10%=69(万元),69万元﹥65.1万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65.1万元,当期免抵税额=69-65.1=3.9(万元)。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