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万元。
A: 2万元
B: 4万元
C: 6万元
D: 0元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2018年1月8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2万股,不在“6个月内”,不构成短线交易;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属于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所得收益=4万股×(22-21)=4万元,应归公司所有。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