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交货地和付款地均为出卖人所在地(海口);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