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