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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甲委托富华寄售行以该行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精密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富华寄售行将该仪器以3600元卖给了乙,为此富华寄售行多支付了费用1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与富华寄售行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B: 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600元利益属于甲

C: 富华寄售行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D: 如果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乙应当向富华寄售行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选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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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委托富华寄售行以该行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精密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富华寄售行将该仪器以3600元卖给了乙,为此富华寄售行多支付了费用1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甲委托富华寄售行以该行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精密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富华寄售行将该仪器以3600元卖给了乙,为此富华寄售行多支付了费用1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3、甲委托富华寄售行以该行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精密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富华寄售行将该仪器以3600元卖给了乙,为此富华寄售行多支付了费用1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4、甲公司有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资料如下:(1)2×13年12月2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其1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14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自2×15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1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甲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2)第一年有6名管理人员离开甲公司,甲公司估计还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开。(3)第二年又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假定有36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4)2×16年12月31日剩余50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各题。(2)该股份支付协议对甲公司2×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表述中正确的是(  )。 5、 23.2×19年12月22日,华西公司董事会做出诀议,拟关闭设在某地区的一分公司,并对该分公司员工进行补偿,方案为:对因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离开公司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偿90万元,另外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每月3 000元的标准给予退休后补偿。涉及员工75人、每人60万元的—次性补偿4 500万元已于12月26日支付。每月3 000元的退休后补偿将于2×20年1月1日起陆续发放,根据精算结果,甲公司估计该补偿义务的现值为3 300万元。甲公司2×19年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  )万元。 6、甲公司有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资料如下:(1)2×13年12月2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其1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14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2年,即可自2×15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1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甲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 (2)第一年有6名管理人员离开甲公司,甲公司估计还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开。(3)第二年又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假定有36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4)2×16年12月31日剩余50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权。该股份支付协议对甲公司2×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表述中正确的是(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1.甲公司2×20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12月1日,发出A产品一批,委托乙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乙公司按照A产品销售价格的5%收取代销手续费,并在应付甲公司的款项中扣除。甲公司能够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其他经销商),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载明乙公司已销售上述委托代销A产品的20%。(2)12月10日起,开始为丙公司专门制造一台B产品。至12月31日,B产品尚未制造完成,共计已发生成本165万元。(3)12月12日,接受丁公司的来料加工业务,至12月31日,来料加工业务尚未完成,共计领用来料加工原材料的40%,实际发生加工成本185万元。假定甲公司在完成来料加工业务时确认加工收入并结转加工成本。(4)12月15日,因客户要求,采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戊公司销售C产品一批,当日,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戊公司收取货款。至12月31日,戊公司尚未提货,甲公司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下列各项中,作为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示的有(  )。 1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