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 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 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B: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C: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D: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答案】BD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