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2013 年6 月1 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300 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 年。该厂房于2013 年6 月1 日开始建造,至2015 年1 月31 日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并交付使用。已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则该企业在算2015 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费用化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万元。
A: 6
B: 8
C: 10.5
D: 14
【考点】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解题思路】费用化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资本化的利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具体解析】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该企业在计算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一次性扣除的利息支出=300×6%×4÷12=6(万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