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某居民企业 2020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 万元。该企业在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 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00 万元,A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B 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00 万元,B 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在 A、B 两国缴纳了所得税,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来源于
B: B 两国的所得可以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C: 来源于
D: B 两国的所得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 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缴 30 万元企业所得税
F: 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无须在我国补税
【答案】ABC
【解析】选项 AB: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在 A 国的已纳税额=600×20%=120(万元),在 B 国的已纳税额=400
×30%=120(万元)。选项 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 国的抵免限额=600×25%=150(万元)>120 万元, 需在我国补税=150-20=30(万元);B 国的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120 万元,无须在我国补税。所以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补缴 30 万元企业所得税。选项 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B 两国合计抵免限额=(600+400)×25=250(万元)>240 万元(120+120),需要在我国补税=250-240=10
(万元)。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