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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张某和赵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货款一周后赵某交付货物。张某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赵某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张某的请求,赵某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 不安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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