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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2014年2月2日,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期1年。下列情形下,李某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有( )。

A: 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并未参加拍卖

B: 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出售给外祖母养老

C: 张某已将房屋卖与善意第三人,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D: 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在之后的1个月内无任何表示

答案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30条有关优选购买权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本题中,李某只有在C选项情形下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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