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
收藏本站
手机版
题目
【多选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有(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B: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D: 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答案解析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包括三类: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②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③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答案选 BCD

有疑问?
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相关题目
1、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  )。 2、A公司2×21年自财政部门取得以下款项:(1)因安置职工再就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A公司按规定办理了补助资金申请手续。2×21年12月收到财政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2)A公司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国家规定,该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21年12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11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额为40万元。(3)2×21年12月20日,A公司收到政府拨来的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30万元。A公司2×21年确认的当期损益为( )。 3、 A公司2×21年自财政部门取得以下款项:(1)因安置职工再就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A公司按规定办理了补助资金申请手续。2×21年12月收到财政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2)A公司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国家规定,该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21年12月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归属于11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交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的退税额为40万元。(3)2×21年12月20日,A公司收到政府拨来的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30万元。A公司2×21年确认的当期损益为( )。 4、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些机构包括(  ) 5、甲公司2×19年自财政部门取得以下款项:(1)2月20日,收到拔来的以前年度已完成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260万元;(2)6月20日,取得国家对公司进行扶改项目的支持资金3 00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资产于当年1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3)12月30日,收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补贴4 000万元,该项目至取得补贴款时已发生研究支出1 600万元,预计项目结项前仍将发生研究支出2 400万元。假定上述政府补助在2×19年以前均未予确认,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2×19年对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中,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正确的有(   )。 6、甲公司2×19年自财政部门取得以下款项:(1)2月20日,收到拔来的以前年度已完成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260万元;(2)6月20日,取得国家对公司进行扶改项目的支持资金3 00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资产于当年1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3)12月30日,收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补贴4 000万元,该项目至取得补贴款时已发生研究支出1 600万元,预计项目结项前仍将发生研究支出2 400万元。假定上述政府补助在2×19年以前均未予确认,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2×19年对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中,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正确的有(   )。 7、甲公司2×19年自财政部门取得以下款项:(1)2月20日,收到拔来的以前年度已完成重点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260万元;(2)6月20日,取得国家对公司进行扶改项目的支持资金3 00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资产于当年1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3)12月30日,收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补贴4 000万元,该项目至取得补贴款时已发生研究支出1 600万元,预计项目结项前仍将发生研究支出2 400万元。假定上述政府补助在2×19年以前均未予确认,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2×19年对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处理中,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正确的有(   )。 8、(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9、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0、(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