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会议决定1年后发行股票
B: 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张三任执行董事,张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 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李四担任,任期3年
D: 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发行股票的主体,A选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B选项正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C选项正确;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D选项正确。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