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任同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同发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和顺公司总经理之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正浩公司副董事长之职,正浩公司持有同发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担任和顺公司的法律顾问
D: 丁是持有同发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甲的配偶最近1年内在同发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和顺公司中任职总经理,不得担任同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乙虽然在持有同发上市公司7%已发行股份的正浩公司任过副董事长,但是已于1年前卸任,因此,乙可以担任同发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丙是正在为同发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和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同发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丁持有同发上市公司2%的已发行股份,已经超过1%,不得担任同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本题只有B选项的情形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
答案选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