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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多选题】

【0305766】RJ公司所在的软件开发行业盗版猖獗,RJ公司决定将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房地产开发行业。2015年初,由于预算与实际出入太大,已动工的RJ商业中心资金链濒临断裂,再加上管理不善,公司陷入破产危机。危急之际,RJ公司决定从三个方面进行整改。首先,重新制定各项管理控制制度,明确奖惩机制,尤其对贪污腐败问题零容忍;其次,削减房地产领域资金投入,降低营销费用,减少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合作;最后,加强现金流管理,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3年之后,RJ公司终于渡过难关。关于RJ公司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有( )。

A: RJ公司采取的是紧缩与集中战略

B: RJ公司采取的是转向战略

C: RJ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机制变革

D: RJ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财政和财务战略

答案解析

【解析】“重新制定各项管理控制制度,明确奖惩机制”体现了紧缩与集中战略中的机制变革,选项AC当选;“削减房地产领域资金投入,降低营销费用”、“加强现金流管理,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体现了紧缩与集中战略中的削减成本战略,选项D当选。“减少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合作”体现了转向战略中的调整营销战略,选项B正确。

答案选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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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2、A企业集团拥有甲、乙两个子公司。A企业集团相关子公司在2021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进行某新型疫苗的药理药效实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丙公司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丙公司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实验完成后应向丙公司提交一份药理药效实验报告,用于丙公司后续的临床医药实验。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如甲公司中途被更换,丙公司聘请另一家企业可以在甲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新聘企业在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将不会享有甲公司目前已控制的、且在将剩余履约义务转移给该企业后仍然控制的任何资产的利益。  (2)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开发一套定制化软件系统。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丁公司办公现场通过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进行软件开发,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电脑程序、代码等应存储于丁公司的内部模拟系统中,开发人员不得将程序代码等转存至其他电脑中,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丁公司所有。如果乙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乙公司已完成工作,而需要重新执行软件定制工作。丁公司对乙公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代码和程序没有合理用途,丁公司并不能够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丁公司将组织里程碑验收和终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其中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4%,里程碑验收时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66%,终验阶段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如果丁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以上事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大型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涉及的商品销售价格和提供劳务价格均不含增值税。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500万元。甲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B公司的专利权,B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甲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诉B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2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0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0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但未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C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由C公司进行验收;C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C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个项目设计完工进度为6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10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500万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劳务收入2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1000万元,并缴纳所得税。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该设备总价款为3000万元(含安装费,该安装费与设备售价不可区分);D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预付设备总价款的50%,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D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2200万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设备总价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大型设备运抵D公司,但因人员调配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派出设备安装技术人员。至2×14年12月31日,该大型设备尚未开始安装。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装技术人员开始安装该大型设备。该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发生安装费用100万元。经验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设备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14年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2200万元、劳务成本100万元。 假定上述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以上事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7、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贷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判断甲公司2017年2月1日因销售折让而调整坏账准备的分录是否正确。( )借:坏账准备                   10.5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10.5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6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63 8、最近一段时间,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罗明感到压力很大,公司员工流动率上升明显,特别是一些业务骨干提出辞职,影响了公司开展正常业务。为此公司总裁约谈了罗明,要求尽快研究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罗明带领人力资源部经过一个月紧张工作,基本搞清楚了问题和原因,具体情况如下:第一,有些新招来的年轻员工由于入职前对公司和工作了解不够,进来之后发现工作内容与想象的不太一样,在尝试工作一段时间后仍无法适应,因而选择离职。第二,有部分员工离职时因为与直接上级关系比较紧张,对上级的工作方式不太认同,工作中无法与上级进行有效沟通。第三,有一批员工离职则是因为北京房价过高,员工感觉在北京买房难度太大,将来抚养孩子的压力也大,因而选择到软件开发机会较多的二线城市定居。第四,有些员工流动是因为有规模更大的企业来挖他们,这些企业支付的工资水平比本公司更高。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3)关于第三种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9、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14年的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的时间是2×15年的4月5日,实际对外报出日为2×15年4月15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均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该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2日,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宣判A公司应当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该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发货所导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经确认了800万元的预计负债。A公司于诉讼案件结案时决定不再上诉,并于当天支付了该笔违约金。假设税法对于该项违约金规定,实际支付时可以税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税出口退税500万元。假设税法规定对实际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当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3月5日,发现上年购入的一项专利权一直未摊销。该专利权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购入,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无形资产的原价为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税法规定,资产的摊销可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万件,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相关证明。该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销售的,售价为100万元,产品的成本为6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A公司于当日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资料,回答下列各题。根据资料(2)和资料(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10、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无订单的W商品500件,单位成本为2.1万元/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万元/件,估计销售费用为0.05万元/件。甲公司未曾对W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万元的销售价格将500件W商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发出,付款期为1个月,甲公司此项销售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资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贷款,经减值测试,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10%计提坏账准备。资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质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10%的折让。当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调整原坏账准备的金额。假定上述销售价格和销售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判断甲公司2017年2月1日因销售折让而结转损益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9.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6借:盈余公积              5.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