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2012年10月准备定向发行新股,下列其确定的发行对象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有( )。
A: 向本公司的12名核心员工、监事2名和符合规定的本行业20名自然人投资者发行
B: 向本公司300名股东定向配售股份
C: 向本公司的10名董事、1名总经理、1名副经理和符合规定的本行业20家机构投资者发行
D: 向本公司的30名核心员工、1名总经理和10名监事发行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上面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D选项中,核心员工+总经理+监事共计41名,特定对象数量超过了35名,不符合规定。AC选项符合规定; 本公司股东不受此数量限制,B选项也符合规定。
答案选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