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经查,在破产受理后因管理人执行职务有重大过失,该机器设备被不当的转让给丙企业,已知善意的丙企业已经支付对价并取该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企业符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乙企业不能取回设备
B: 即便丙企业对甲企业的无权处分行为不知情,但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乙企业依然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设备
C: 如果乙企业的财产损失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有权要求甲企业的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乙企业因该设备违法转让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申报债权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答案选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