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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以下关于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中,注册会计师迪丽热巴认为与营业收入的发生认定直接相关的是(  )。


A: 赊销业务需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批

B: 仓储部门收到经审批的销售单后才能安排供货

C: 开票人员无权修改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清单

D: 财务人员根据销售单、客户签收单和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答案解析

 本题结合审计实务的内容考查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由此可见,第二讲有关认定的知识需要在学习的全过程进行融会贯通;选项A中,赊销业务需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批,旨在降低坏账风险,与应收账款的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直接相关;选项B中,仓储部门收到经审批的销售单后才能安排供货,旨在确保发货的真实,与存货的存在认定直接相关;选项C中,开票人员无权修改系统中已设置好的商品价目清单,与营业收入的准确性直接相关。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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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关于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中,注册会计师认为与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认定直接相关的是(  )。 2、以下关于销售与收款循环中各业务活动和相关认定的说法中,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3、高顿公司 2×15 年发生以下外币交易或事项:(1)取得外币借款 1000 万美元用于补充外币资金,当日即期汇率为 1 美元=6.34 元人民币。(2)国外进口设备支付 600 万美元,当日即汇率 1 美元=6.38 元人民币。(3)出口销售确认美元应收账款为 18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5 元人民币。(4)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对高顿公司投资 2 0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8元人民币,2×15 年 12 月 31 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 1 美元=6.49 元人民币,假定高顿公司有关外币项目均不存在期初余额,2×15年12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49元人民币。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高顿公司 2×15 年 12 月 31 日产生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表述中,正确的有(  )。 4、甲企业为境内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上年未弥补的亏损为10万元,2017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与之相配比的销售成本为200万元;取得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与之相配比的销售成本100万元。  (2)全年发生税金及附加3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万元)、销售费用4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20万元)。  (3)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200万元(其中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6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18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10万元(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年利率5%,借款期限一年),已知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年利率为6%。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  (6)营业外支出15万元,其中含税收滞纳金1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某灾区捐赠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下列关于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为整合资产,甲公司 2×14 年 9 月经董事会决定处置部分生产线,2×14 年 12 月 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生产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项交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 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因外部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 主动提出取消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560 万元,生产线出售价格为 2600 万元,甲公司负责生产线的拆除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经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甲公司该生产线 2×14年年末账面价值为 3200 万元,预计拆除、运送等费用为 120 万元。2×15 年 3 月在合同实 际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出台新的产业政策,乙公司购入资产属于新政策禁 止行业,乙公司提出取消合同并支付了赔偿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于上述 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8、为整合资产,甲公司 2×20 年 9 月经董事会决定处置部分生产线,2×20 年 12 月 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生产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项交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 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因外部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 主动提出取消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560 万元,生产线出售价格为 2600 万元,甲公司负责生产线的拆除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经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甲公司该生产线 2×20年年末账面价值为 3200 万元,预计拆除、运送等费用为 120 万元。2×21 年 3 月在合同实 际执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出台新的产业政策,乙公司购入资产属于新政策禁止行业,乙公司提出取消合同并支付了赔偿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于上述 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9、高顿公司 2×15 年发生以下外币交易或事项:(1)取得外币借款 1000 万美元用于补充外币资金,当日即期汇率为 1 美元=6.34 元人民币。(2)国外进口设备支付 600 万美元,当日即汇率 1 美元=6.38 元人民币。(3)出口销售确认美元应收账款为 18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5 元人民币。(4)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对高顿公司投资 2 0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8元人民币,2×15 年 12 月 31 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 1 美元=6.49 元人民币,假定高顿公司有关外币项目均不存在期初余额,2×15年12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49元人民币。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高顿公司 2×15 年 12 月 31 日产生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表述中,正确的有(  )。 10、甲公司 2×15 年发生以下外币交易或事项:(1)取得外币借款 1000 万美元用于补充外币资金,当日即期汇率为 1 美元=6.34 元人民币。(2)国外进口设备支付 600 万美元,当日即汇率 1 美元=6.38 元人民币。(3)出口销售确认美元应收账款为 18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5 元人民币。(4)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对甲公司投资 2 000 万美元,当日汇率为 1 美元=6.48元人民币,2×15 年 12 月 31 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为 1 美元=6.49 元人民币,假定甲公司有关外币项目均不存在期初余额,2×15年12月31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49元人民币。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 2×15 年 12 月 31 日产生的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