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考点】 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判断违约情形
【具体解析】(1)选项A、B:甲公司迟延付款系因等待乙公司回复所致,且及时支付,不构成违约,乙公司不能取得法定解除权。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2)选项C:甲公司10月1日未付款是因为乙公司发函要求提价,且其已于10月3日履行义务,乙公司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C错误;(3)选项D: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乙公司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选项D错误。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