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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7.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须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A: 县以上

B: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C: 省以上

D: 镇以上

答案解析

【解析】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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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须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6、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 7、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2×14年的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的时间是2×15年的4月5日,实际对外报出日为2×15年4月15日。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均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该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2日,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宣判A公司应当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该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发货所导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经确认了800万元的预计负债。A公司于诉讼案件结案时决定不再上诉,并于当天支付了该笔违约金。假设税法对于该项违约金规定,实际支付时可以税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税出口退税500万元。假设税法规定对实际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当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3月5日,发现上年购入的一项专利权一直未摊销。该专利权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购入,并于当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无形资产的原价为1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税法规定,资产的摊销可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万件,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相关证明。该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销售的,售价为100万元,产品的成本为6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A公司于当日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资料,回答下列各题。根据资料(2)和资料(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8、【第2题】甲企业为大型综合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家电产品,同时销售其他物品,2022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一批彩色电视机,不含税总价格为50000元,由于对方购买量大,甲企业按原价9.5折优惠销售,开具的发票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一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2500元。(3)将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A、B销售,A机器设备系2008年1月(进项税未抵扣)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6350元,B机器设备系2013年1月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9600元。(4)将自产的一台新型号空调用于职工宿舍,无同类空调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9000元。(5)购入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615.38元,增值税3200元,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了80%;购进包装箱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3.下列关于甲企业业务(4)的相关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9、【第2题】甲企业为大型综合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家电产品,同时销售其他物品,2022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一批彩色电视机,不含税总价格为50000元,由于对方购买量大,甲企业按原价9.5折优惠销售,开具的发票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一条,新项链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元,收购旧项链的不含税金额为2500元。(3)将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A、B销售,A机器设备系2008年1月(进项税未抵扣)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6350元,B机器设备系2013年1月购入,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9600元。(4)将自产的一台新型号空调用于职工宿舍,无同类空调的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9000元。(5)购入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615.38元,增值税3200元,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了80%;购进包装箱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0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小题。1.下列关于甲企业业务(1)和(2)的相关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10、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0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30日,2×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4月30日完成。A公司在2×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下列事项:(1)2×21年2月10日支付2×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2)2×21年2月15日因遭受水灾,上年购入的存货发生毁损150万元;(3)2×21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提出2×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2元现金股利;(4)2×21年4月15日,公司在一起历时半年的违约诉讼中败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公司在2×20年年末已确认预计负债52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5)2×21年4月20日,因产品质量原因,客户将2×20年12月10日购入的一批大额商品全部退回,全部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下列各项中,属于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