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合资设立X项目公司,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20%,乙信托公司持股比例为80%。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X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按照乙信托投入资金及年收益率8%计算确定应支付乙信托公司的投资收益,X项目公司清算时,首先支付乙信托公司投入的本金及相关合同收益,X项目公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担保。依据上述条款,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X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应付乙信托公司的金额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甲公司该会计处理体现的会计原则是()。
A: 实质重于形式
B: 重要性
C: 可理解性
D: 可比性
从两方面看:第一,在法律上,虽然合同中甲公司只持有X项目公司20%的股权比例,但是在经济实质上,X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由甲公司决定,说明甲公司对X项目公司具有控制权,在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X项目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第二,在法律上,虽然合同中乙信托公司持有X项目公司80%的股权,但是在经济实质上,在X项目清算时,首先支付乙信托公司投入的本金及相关收益,X项目公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甲公司提供担保,并将应付乙信托公司的金额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负债,而非所有者权益。由此可知,会计做账依赖于经济实质,而不在于法律形式,所以属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