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公司2017年11月为华东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华中公司、华东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贷款本金为10000万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为8.1%; (2)华东公司以厂房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3)华中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12月22日,该项贷款逾期未付,银行要求华中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019年12月30日,华中公司、华东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华东公司的担保厂房变现用以偿付该贷款本息。该厂房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华中公司在其2019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2020年5月,因华东公司该厂房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料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华中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华中公司需于2020年7月和2021年1月分两次等额支付华东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时获得对华东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华中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有()。
A: 作为2020年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计入2020年财务报表
B: 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
C: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需支付的担保款追溯重述2019年财务报表
D: 作为新发生事项,将需支付的担保款分别计入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表
选项B,该业务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所以不需追溯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选项C,2019年会计处理不存在差错,不需要追溯重述2019年财务报表;选项D,该业务不是新发生的事项。
答案选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