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C: 若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乙无法主张
D: 若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丙无法主张
【考点】按份共同与承租
【解题思路】掌握按份共有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具体解析】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本题中,丙和乙都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只是若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丙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选项D正确,其余选项均错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 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