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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私立医院。医院的医师们在手术前会将配合方案制订好,手术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往往难以预料,又没有过多的时间与麻醉师讨论,因此医师们只能凭借他们各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各自处理各自的情况。上述表述中,甲公司采取的横向分工结构的基本协调机制是( )。


A: 工作过程标准化

B: 工作成果标准化

C: 相互适应,自行调整

D: 技艺(知识)标准化

答案解析

医师们的工作需要在任职以前就接受必要的、标准化的训练,成为具有标准化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实际工作中,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技艺,相互配合与协调,是一种超前的间接协调机制,属于技艺(知识)标准化。


答案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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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2、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3、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4、2011年7月1日,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到M机械公司从事锒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劳务派遣公司和M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施某找到L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M机械公司工作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于是找到M机械公司。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施某不同意调解。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司的员エ。你只能找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则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锻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应当承担施某受伤责任的主体是() 5、HL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19年4月1日,向政府投标获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为7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9年5月1日,HL公司启动开发项目,在这块土地上建造居民住宅以供出售。2×20年6月30日,项目到预定可出售状态,2×20年7月起即开售,共发生建造成本9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因建造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医院与幼儿园,2×20年4月30日政府给予200万元以补贴HL公司,款项已到账。已知HL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且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HL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7、(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规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开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载,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8、2011年7月1日,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到M机械公司从事锒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劳务派遣公司和M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施某找到L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M机械公司工作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于是找到M机械公司。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施某不同意调解。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司的员エ。你只能找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则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9、2011年7月1日,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到M机械公司从事锒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劳务派遣公司和M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施某找到L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M机械公司工作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于是找到M机械公司。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施某不同意调解。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司的员エ。你只能找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则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施某因操作失误受伤,对施某所受伤害,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是()。 10、2011年7月1日,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到M机械公司从事锒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劳务派遣公司和M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2012年4月20日,施某在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20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施某找到L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M机械公司工作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于是找到M机械公司。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施某不同意调解。M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司的员エ。你只能找L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则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施某与L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