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主张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
B: 丙公司承担500万元债务后有权直接向丁公司追偿250万元
C: 丙公司有权主张乙银行必须先向甲公司要求偿还,甲公司无力偿还时再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主张只承担250万元的保证责任
【考点】 保证
【解题思路】掌握保证的内容
【具体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3)选项D: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并且没有与债权人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答案选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