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 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 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资格
【解题思路】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
【具体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取得该股权,李某、张某、刘某均无权要求返还该股权。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