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刘某拟共同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张某为了自己的利益,以A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50万元的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下列关于合同承担方式正确的是( )。
A: 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B: 张某承担合同责任
C: 由张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公司承担主要合同责任,张某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解题思路】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担 (合同之债)
【具体解析】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了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答案选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