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 的股权,丙持84% 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正确答案为D。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而甲只有8%股份,并不是董事,也不是监事,所以甲并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选项A错误。选项B,本题中的情形并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股权回购的使用情况。对于选项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并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所以选项C错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但是乙怠以履行职责并表示拒绝,所以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选项D正确。
答案选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