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5万元,丙出资90万元。丁、戊、己成立了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丁出资5万元,戊出资20万元,己出资75万元。现A公司和B公司均出现了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由,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由(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甲
B: 丙
C: 丁
D: 丁和戊
【考点】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题思路】十分之一
【具体解析】(1)选项A:股东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选 BD